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万民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万民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3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