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9日,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浦街道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1栋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成水友 书 记 员 陈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