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启东市明明装饰材料经营部、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明明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1060号。
经营者:严玉兰,女,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姜燕燕(实习),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29号(星耀天地商务中心)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贞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孝祥路15号10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启东市明明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贞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追加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启东市明明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贞关贸易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60738.86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0日,原告从被告启东市贞关贸易有限公司背书取得电子商票一张,票号:21**33,票面金额为160738.86元,出票日为2020年7月23日,期票到期为2021年7月23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江苏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票据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拒不签收处理,也不拒付,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同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