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洪泽县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洪泽县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洪标,该管委会主任。
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泽县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2.37元,减半收取4686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 林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