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洪泽湖古堰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印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湖古堰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淮安洪泽湖古堰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97702.57元,已交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3执7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