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21民初2886号
原告:***。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西山街大台山农场大修厂S0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74710989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平铁东开发区汽车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7295720702
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海沃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8023L。
法定代表人:MarcoMazzu。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系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