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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2459号
原告:余小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斌,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德市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劳村村。
法定代表人:饶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峰,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大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兴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小建与被告建德市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余小建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小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小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余小建负担。
审判员王文佳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