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余小建、建德市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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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2459号
原告:余小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斌,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德市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劳村村。
法定代表人:饶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峰,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大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兴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小建与被告建德市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余小建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小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小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余小建负担。
审判员王文佳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