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252号
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珠玉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新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街亭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新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新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新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新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5元,依法减半收取2542.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62.50元,由原告浙江豪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