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5693号之一
原告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全兴滤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