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900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丰裕写字楼A座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