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7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上诉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一审法院通过微信小程序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于2022年2月17日签收,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淑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