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B5228。 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114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55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款7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486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申请人申请,依法追加了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0年5月18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提取到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对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30286.61元,本院依法从前述款项中划付了本案执行费9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593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完上述执行款项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此前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50000元,现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4863号、(2021)粤0305执恢14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