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1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丛 喆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