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一: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南山智园C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B5228。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114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60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5818.5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705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二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2020年5月18日,因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5818.55元。另本院依法提取到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对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30286.61元,本院依法从前述款项中划付了本案执行费137.8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7056号、(2021)粤0305执恢14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一: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南山智园C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B5228。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114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60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5818.5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705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二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2020年5月18日,因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5818.55元。另本院依法提取到被执行人二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对保利(江西)金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30286.61元,本院依法从前述款项中划付了本案执行费137.8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7056号、(2021)粤0305执恢14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