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72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琪,男,成年。
被告:徐国义,男,成年。
被告:陈官军,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琪、徐国义、陈官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