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民初3189号
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住所地濮阳县南环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1000米。
投资人: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李飞),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范县。
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庄路与燕航路交叉口怡乐商务******。
法定代表人:梁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欣雨,女,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iv>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濮阳市。
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与被告***、***、河南海韵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濮阳县百邦龙彩涂料厂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