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3166号
原告:***,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