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50号 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80681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8469711T。 法定代表人:**。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1390.28元(账号:×××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历山路支行)。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1390.28元(账号:×××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历山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