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505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8469711T。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