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193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557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银江***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611室。
法定代表人:武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金张公路2550号1幢120室。
负责人:张传资,法定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银江***能化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沪0101民初193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银江***能化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000元,冻结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银江***能化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存款166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虹
书 记 员 叶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