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594号 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丰盈路2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22881020。 法定代表人:**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坳八路268号燃气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825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湖路46号贤***C栋14A、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423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梧州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19层1940号商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2E11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湖滨路66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62635。 法定代表人:李赟。 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