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4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辽0104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执2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楚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