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667号
原告: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积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忠群,系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征,系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闻 萍
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