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积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忠群,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建衡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衡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333216元验收单应否计入施工造价、116560元能否认定为本案工程的已付款,以及王立新出具的顶管账务中载明的39200元费用认定等问题,二审时上诉人提交了王立新的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了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情况,据实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孙菁蔓
审判员  曹 杰
审判员  相 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慧子
书记员宋妍竺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