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俊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1001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56622322。
法定代表人:张素娟,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5040W。
法定代表人:刘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阳元霞
书 记 员  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