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俊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0018号
原告:幸亨全,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56622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5040W。
法定代表人:刘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幸亨全与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幸亨全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亨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幸亨全负担。
审判员吴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