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0024号
原告:*家财,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56622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5040W。
法定代表人:刘娅,总经理。
原告*家财与被告重庆骏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家财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家财负担。
审判员吴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