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四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2民初3746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世奥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四家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四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齐占北,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诉被告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四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