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77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楼**408-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继荣,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9元,减半收取10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