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莫高路**(惠成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66402527R。
法定代表人:许春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顺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玉门市玉门镇东渠村风光大道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1165136W。
法定代表人:于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顺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5443元,并承担执行费298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门顺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剩余案件款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玉门顺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0月30日前履行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105443元。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甘0981执763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王天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