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晟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921民初422号
原告:甘肃晟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亮,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甘肃晟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甘肃晟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187.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达成就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检修项目工程协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625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项目经被告验收后,被告正常生产经营,但不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甘肃晟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00元,承担违约金1218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6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4元,由被告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计入执行标的)。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