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九钱,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广西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西289号国投金街6号楼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77113580D。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俊玲
2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如意
书 记 员 林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