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嘉善创意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9022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善创意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36号1幢20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0928050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创意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已无办公迹象,其名下无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21执1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