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志富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96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白城市志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白城市文广新局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白城市志富物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文广新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城市志富物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并判令被告白城市文广新局在未结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工程款结算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白城市志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富物业)持《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称其从被告吉林省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建筑)承包了白城市滑冰馆项目幕墙制作工程,并于2019年6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在双方一直对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拨付事宜进行协商时,为了不耽误工期,原告于2019年7月份即已入进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志富物业分两次给付原告工程款118万元,但直至工程完工,被告志富物业仍欠原告工程款170万元拒不给付。原告在催要的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告志富物业已于2019年6月18日与被告荣发建筑解除了承包关系,并于2019年6月18日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设)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白城市滑冰馆项目幕墙制作工程,而被告白城市文广新局是该工程的发包方。现该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原告的工程总造价达288万元,现被告志富物业仅支付工程款118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志富物业于2019年6月12日与被告荣发建筑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该协议后又与被告长春建设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被告长春建设将该工程转包给志富物业,被告荣发建筑也曾作为发包人将该工程转包给志富物业。因此,被告长春建设、荣发建筑、志富物业均负有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白城市文广新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也具有给付义务,现四被告拒不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故特此诉讼,望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白城市文广新局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载明:机构名称为白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白城市体育局),原告诉状中列明被告名称为白城市文广新局,与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名称不符,属于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00元(缓交),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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