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异50号
案外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八月楼新一佳二栋二单元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0705600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请求停止对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7万元存款中的17,300元民工工资和垫付的4,449元材料款的执行,解除冻结,并依法撤销(2020)湘3101执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1日进行公开听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一是贵院对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7万元存款中有21749元属于异议申请人的工资和垫付的材料款,不应予以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历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辩称,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是该公司的,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湘3101执1210号,执行依据为(2019)湘3101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湘3101执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扣划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至吉首市人民法院账户,暂未发放。
另查明,案外人***提交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学与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而案外人***以扣划的银行存款7万元中有17300元民工工资和垫付的4449元材料款为由,请求解除冻结,并撤销(2020)湘3101执1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雷 方
人民陪审员 曾 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