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世纪山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07056030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吉首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0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但该房产已抵押。本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起了查询,发现***、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分别向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乾州支行及总队总查控发起了查询,发现***、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金融理财类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另外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及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约谈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尚有6097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执行费826元、案件受理费739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首市鼎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援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