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114号
原告:江苏万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万克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游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步国,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万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杰科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万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诉处理。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