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圆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圆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385号
原告:***,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圆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东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圆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