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腾空调有限公司

江西辉腾空调有限公司、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6630号
原告:***腾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远洲九悦廷-悦峰阁G2-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鲜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江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2栋3楼。
法定代表人:柯晓东,职务不详。
原告***腾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诉被告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美雅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美雅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8?16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136元(暂计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及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订购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三千旅居遵义酒店中央空调工程(以下简称三千旅居工程),提供空调主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总价款488?000元;工程验收合格且经被告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后,被告支付工程款总价的97%,留存3%的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千旅居工程于2019年3月25日正式开工,7月25日竣工,原告于8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8月20日,被告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8月15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出具《遵义三千旅居酒店空调审计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473?360元,留存14?640元作为质保金。但被告仅支付295?200元,扣除质保金后还欠178?160元未予以支付,逾期利息813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加美雅格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中央空调订购合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完工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审计结算书、付款记录电子回单、证明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且认可原告当庭陈述。故对原告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8日,原告(供货单位,乙方)与被告(采购单位,甲方)签订《中央空调订购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三千旅居工程提供空调主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工程,工程总额488?000元;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工程每月编制形象进度审核表,每月20日报形象进度表,下月10号支付经甲方确认的形象进度表的7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有签批完成的竣工验收报告),乙方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至甲方,经甲方审核后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80%;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毕且经甲方审计完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支付时需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其他相应扣款项);本工程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19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8?800元;2019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6?4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5?000元;以上共计295?200元。
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签订审计结算书,载明合同结算价格为488?000元;2019年8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订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现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7%,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95?2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160元(488?000元×97%-295?200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空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160元及利息(以178?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被告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