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1557号
申请执行人:***腾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寻南大道远州九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71846556R。
法定代表人:朱鲜红。
被执行人: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YK5A01。
法定代表人:柯晓东。
***腾空调有限公司与成都加美雅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852.22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张文璨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