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620号
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文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6425P。
法定代表人:臧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晴,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金博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塔西街**安业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9102536H。
法定代表人:郭俊珍。
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博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