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破申14号
申请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16-6号1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4550778036E。
法定代表人:李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敏,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72078R。
法定代表人:张荣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颖,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员工。
2021年10月29日,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以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筑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并于2021年12月13日和2022年6月10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被申请人筑成公司未提出异议,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中澳公司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7月先后与筑成公司签订《诚大数码国际广场一期水源热泵井防水工程合同》《诚大数码国际广场二期屋面及卫生间管沟等室内防水工程合同》《诚大数码国家广场三期地下室、屋面及室内防水工程合同》三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047798.45元。2021年7月15日,筑成公司向中澳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内容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我司——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对账确认:我司欠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贰仟零贰拾壹元叁角玖分(2432021.39)。”对中澳公司主张的债权,筑成公司当庭认可。
筑成公司于2000年7月7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期限至2050年7月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荣革,股东赵兴平持股49%,股东沈阳市诚大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1%,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开发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商务代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图书、报刊、文体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零售;通讯器材、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华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筑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筑成公司资产总额为1,278,367,164.98元,负债总额为1,529,416,124.57元,所有者权益为-251,048,959.59元,公司负债总额大于资产总额,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中澳公司对筑成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目前未受清偿,中澳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人。筑成公司系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主体适格。经审计,目前筑成公司负债总额大于资产总额,负债率为119.64%,已经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筑成公司亦同意进行破产清算。筑成公司注册地在沈阳市和平区,其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
综上所述,筑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澳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元德
审 判 员 吕祁巍
审 判 员 李 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欣
书 记 员 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