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246号
原告: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16-6号12门。
法定代表人:李华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