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赵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9民初4851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亚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芬,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力青,村主任。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建筑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邱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赵某、王某及被告马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力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道路通行,赔偿损失499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5日,被告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委会(甲方)与原告盛安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新民居住宅楼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并协调好多方面关系;甲方负责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发放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确保村民无异议,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原告按协议内容进行了施工,现施工建设已近尾声。2017年10月6日、10月8日,被告赵某、王某用铲车将一堆废砖土挡在了小区门口,造成人员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原告施工中断,至2017年11月16日共造成原告各项损失499464元。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辩称,2014年4月20日,马邱村委会、开发商因占用我的宅基地与我达成赔偿协议:建好后给两套房,我再给开发商十万元;建好后我们先挑,挑好后再出售;如果盖小房和车库就给,不盖就不给;交房期限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三年。过了交房日期后,开发商未按协议交房,为此我们堵了门。不认可原告堵门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同赵某答辩意见,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0000元。
被告马邱村委会辩称,村里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村里对堵门的事处理不当,有责任。不同意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5日,原告盛安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马邱村委会(甲方)签订《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新民居住宅楼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14户村民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清底补偿合同及计算表,报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出资(成品房),由甲方负责支付补偿;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并协调好多方面关系;负责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发放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确保村民无异议,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甲方承担。2017年10月6日、10月8日,被告赵某、王某开铲车将建筑垃圾堆至原告承建的住宅楼小区门口,造成人员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至2017年11月16日,堵门长达41天。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导致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王某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盛安建筑公司存在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依法解决纠纷,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被告赵某、王某因协商无果堵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人员及车辆无法通行,施工被迫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盛安建筑公司要求被告赵某、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道路通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某、王某赔偿损失499464元,其中租赁设备费及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属停工的直接损失,但工资计算标准日工资150元过高,按2017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119元/天计算较妥。该两项损失共计55801元,本院予以支持;砌墙班、抹灰班、木工班、钢筋班、电工班、管工班及供水、供暖设备的运输及仓储费共计284250元。因原告未进场施工,该损失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材料价格上涨126400元,铲车铲坏价值6800元的红砖,价值22400元的约80吨水泥失效,以上三项损失155600元,原、被告均未申请鉴定,原告主张该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盛安建筑公司要求被告马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因堵门有实际侵害人,原告可以被告马邱村委会违约为由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6条、第1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清理堵在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马邱村新民居住宅楼小区门口的建筑垃圾,恢复道路通行;
二、被告赵某、王某赔偿因堵门造成的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80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986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被告赵某、王某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占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慧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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