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曹某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09民初2196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街南段路东北京建鹏物业11栋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67395242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建筑)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安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栋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安建筑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放置在某村温馨花园小区3号楼5单元门前屋后的垃圾、三轮车等堆放物清理干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5日,原告与藁城区*市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在某村开发建设住宅楼温馨花园。2018年3月份,二被告私自将垃圾及三轮车等堆放物放置到小区3号楼5单元的门前屋后,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施工,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影响了该小区的正常使用。因多次劝阻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原告无诉权,因为原告对此地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且二被告没有侵权事实,不具备本案被告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5日,藁城区*市庄镇某村委会与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藁城区*市庄镇某村新民居住宅楼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盛安建筑负责某村新民居住宅楼的建设和销售工作。被告***与***为夫妻关系。自2018年10月至今,被告***因占地赔偿问题将砂石、**等垃圾放置于某村新民居住宅楼3号楼5单元门口,将一辆三轮车放置于3号楼南侧,妨碍了原告的房屋销售及工程收尾工作。
以上事实有**(*)受案字[2018]3230号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某村新民居住宅楼正在建设和销售中,被告***将砂石、**等垃圾及三轮车放置于某村新民居住宅楼3号楼5单元门前楼后,妨害了原告盛安建筑行使物权,应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所放置的妨碍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堆放在某村温馨花园小区3号楼5单元门前的砂石、**等垃圾及3号楼南侧的三轮车清理干净;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