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3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东城街南段路东北京建鹏物业11栋18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寻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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