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3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贾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东城街南段路东北京建鹏物业11栋18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寻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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