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09民初5166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放置在马邱村××花园小区××楼××单元门前的拖拉机、电动三轮车、汽车等移走清理干净;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5日,原告与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在马邱村开发建设住宅楼温馨花园。自2018年3月起至今,被告多次故意将无牌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及小汽车等停放到小区3号楼前后,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施工,造成不利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盖楼堵住我家的南北胡同,造成我出行不便。拖拉机和三轮车是我父亲的,不知道是谁开到小区的,原告不应该起诉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藁城区贾市庄镇马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在马邱村开发建设住宅楼温馨花园。被告***以盖楼影响其出行为由多次将汽车、无牌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停放到温馨花园小区3号楼前后。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将无牌电动三轮车、拖拉机及小汽车等停放到小区3号楼前后,影响了原告的正常施工及销售,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证据不足,被告的侵权行为影响到原告的正常施工及销售,损失实际发生,本院酌定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停放在马邱村温馨花园小区3号楼前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障碍物移走清理干净,赔偿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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