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国际31C1。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洪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56号005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8号写字楼814室。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塔坛易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车站街14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彦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塔坛易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靳建军

审判员  陈爱民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