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3民终6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洪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7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7500元,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学大道支行,收款账号:62×××31。
二、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完毕,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豫勇
审判员  秦铁林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南志丹
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