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2民初11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晴,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世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海国际31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1852.01元(具体工程款数额以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并自2017年10月份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底,***与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毋洋洋洽谈,并达成了由***负责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提供通信宽带的接入协议,建设项目名称分别为:陕西××县宽带接入工程、陕西××县宽带接入工程。双方于2017年4月3日签订了《项目合作服务协议》,约定:***负责为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提供通信宽带的安装建设及相应材料(以预决算表为准),并对项目价格、费用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按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服务,并于2017年7月底完工。2017年9月份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潼关支撑服务中心、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个单位同时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交付。现接入宽带已投入使用,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也进行了审计,但仅于2017年12月7日、2019年2月1日支付工程款29137.45元、11297.6元,剩余工程款371852.01元一直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石家庄市华正恒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由于当前疫情影响,致使涉案的应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经本院告知原告***后,其同意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8元,减半收取计343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朋朋